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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来乌克兰后各类手续办理须知

来源: 时间:2021年09月24日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方便来乌克兰的各类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了解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报到手续

国家公派人员抵达乌克兰后,请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及时办理报到手续(访问CSC平台http://apply.csc.edu.cn完成网上报到和向我馆报到)。同时需向驻乌克兰大使馆教育处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并打包成一个文件发至指定邮箱(wukelanjiaoyuchu@gmail.com):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简称“报到证”)(填好正反面信息,导师或学校留学生管理负责人信息)。

  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资格证书》。

3、 护照个人信息页、签证页和乌克兰入境章页。

4、在基金委网站注册后形成的报道电子表格并贴上照片

   留学人员抵达乌克兰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处报到,特殊情况可放宽至1个月。

二、相关事项

1.奖学金发放

  依据CSC平台报到完成情况并经使馆审核通过后,奖学金由国内按月发放至学生专用银行卡(国内预发的3个月除外)。因报到延迟、未在系统确认收卡等原因而错过发放的,经本人与国内更正核实后,次月补发。奖学金发放由国内统一批量操作。如有异常,请及时与国内主管老师联系。留学人员资助期最后一个月奖学金在外停发,待留学人员回国到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并结算后补发。有关国内报到手续及办理程序请径询国家留学基金委秘书处。

  留学期间如有自行休假、超期休假、提前回国、暂停学业等情况,按相应天数扣发奖学金。如因故未能及时扣发,或因其他原因需退款或补发奖学金,待回国后通过国家公派管理信息平台办理结算。

2.学习和研修报告

  凡国家公派生应按期通过国家公派信息管理平台以PDF格式上传提交“学习或研修报告”。报告需要导师评语和签字(请附上导师联系方式),不得伪造导师签字。无指定导师者,可请所在院校国际处相关负责人签字并附上联系方式。

  自抵达留学目的地之日起,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博士后、本科生、本科插班生等留学人员的学习或研修报告每三个月提交一次;博士研究生(含联培)、硕士研究生(含联培)等留学人员每六个月提交一次。对未按时提交报告者,我处有权建议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相应处分。

3.回国事项

回国机票预定: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至少提前40天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提交“回国资格审核”申请。使馆审核通过后,相关留学人员信息即被推送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公派留学派出服务系统(http://paichu.cscse.edu.cn/OSVisa/)”。留学人员可在信息推送成功后登录该系统填写具体订票信息。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通过本人指定电子邮件告知订票情况。为不影响奖学金结算,建议预定回国机票日期不要超过规定回国期限之前或之后一周,超出期限将影响奖学金结算。

   建议各位留学人员按期回国,慎重选择回国日期,申请回国日期与最后回国机票日期尽量保持一致,一旦确定,原则上不要更改。确认出票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签或退票,请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改签,所产生费用由留学人员自行承担。

  因故放弃公费回国机票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仍需登录信息平台并在“回国资格审核”模块内录入详细(自费)回国信息并提交我处备案。

4.留学变更

  关于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中途回国休假、赴第三国参加学术会议或考察、中途回国、肄业、博士后研究、变更留学专业等,请通过CSC(apply.cec.edu.cn)平台进行申请,建议提前30-60天。请点击“申请变更”栏目,通过下拉菜单选择相关事项,根据平台要求上传所需材料。请注意在“变更原因”一栏简明陈述申请理由,说明准确的起止日期及总天数等重要信息。例如,本人申请赴X国开会,起止日期为2019年6月3日至7日,总计5天。相关政策规定请仔细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特别提醒下列事项:

  (1)赴第三国

  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留学人员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奖学金已发放的须退回。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可以在留学期间赴留学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留学单位或导师的书面意见函及国际学术会议的邀请材料,向留学基金委办理备案手续,费用自理。请说明行程的起止日期,并请注明参会形式(如宣读论文等)。

  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间内,确因学业需要须赴第三国学习或从事科研合作超过 1 个月以上的,应提前 2 个月以上向留学基金委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研究计划、留学所在国和第三国留学单位或导师书面意见函。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赴第三国学习或从事科研合作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中途回国

  申请中途回国,应利用休假时间并请说明可以休假的总天数、此次休假天数(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以及以往的休假次数和累计天数。若没有休假资格或已超出休假天数,需说明中途回国的理由。如果涉及退奖学金,请声明知晓政策并同意按照规定退还奖学金。

  回国休假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限在13-24(含)个月之间的,有一个月带奖学金假;25个月及以上的总计可有二个月带奖学金假。每年休假仅限一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时间或次数,将按天扣发奖学金。如奖学金已发放,按天退还奖学金或续发奖学金时扣除。

  回国参加会议按中途回国或回国休假处理。赴港澳台地区参加学术会议不属于赴第三国,按中途回国或回国休假处理。

  公派留学人员可因病申请中途回国休学,但需提交导师同意函。因病休学以一学期为限,累计不应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留学资格自动取消。休学期间奖学金停发。返回学习,需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派出单位意见函、留学单位保留学籍同意接受函等材料,并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复学后,奖学金继续发放。

  其它非上述原因中途回国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擅自回国,期间不享受外派奖学金,如已领取,须在办理回国手续时按天退还,并在回国证明上注明。如涉及违约,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在回国后根据派出协议和相关规定处理。

  (3)提前回国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学习需提前一个月以上回国的,应须提前40天以上通过平台办理提前回国手续。完全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回国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执意要求的,除按天退还奖学金外,本人要承担部分违约赔偿责任。经批准提前回国后,当次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奖学金发至回国之日,已提前多发放的奖学金须退回。在留学期满前因航班原因提前7天内回国的,不扣发奖学金。

  (4)延期回国

  超期在30天以内的,无须办理延期手续,不作违约处理。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外累计留学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延长期间,个别项目个案对待)。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留学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延长留学期限。延期申请材料须提前60天以上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规定,超期一个月以上未办理延期者属部分违约,不再提供回国机票。

(5)暂停学业

基金委高度重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疫情申请中途回国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用征得国内单位同意的说明或往来微信、邮件等截图代替,在外攻读学位且无国内单位人员无需提供),可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暂停学业”申请。为此需要学生提供暂停学业个人申请,国外高校及导师同意函必须有公章及国内所在单位同意函(如无国内单位,则无需提供)。经审核同意后,奖学金自回国之日起暂停,待返回留学目的国后恢复发放,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不变(中途回国期间不计算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拟复学时,需通过信息平台提出“恢复学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返回留学目的国。如因故无法返回留学目的国继续学业,届时可提出终止学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本次留学资格终止。

驻乌克兰使馆文教处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