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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规定

来源: 时间:2014年02月27日 浏览次数: 【字体:

  1. 国家公费留学人员的留学期限,在留基委的规定范围内以乌方批准的期限为准。奖学金按在乌实际学习天数发放。

  2.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严格遵守研修报告制度,按季度填报《CSC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提交教育处。该表应有乌方导师或合作者签字。留学结束时应书面提交留学学术总结报告。未按期提交报告或敷衍应付者,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按期提交者,停发奖学金。

  3. 国家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对回国参加《春晖计划》者,教育处(组)可视情况报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后资助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

  4. 留学期间有重大发明和成果、论文在重要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应及时向教育处(组)报告,以便教育处(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 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一般不得变更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向教育处(组)提出申请,经由教育处(组)报请留基委审批。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派出单位意见函;现就读单位意见函。

  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者,按违约处理,报留基委取消其国家公费留学资格,停发奖学金,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6. 留学人员不得从事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无关的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报留基委停发奖学金,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7. 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服务,未经教育处(组)及留基委批准,不得延长留学期限。凡未按规定期限回国者,均按违约处理。

  8. 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应保持与国内单位的联系。留学期满回国后的一个月内到单位报到,提交留学总结报告。

  9. 因故申请提前1个月以上回国,须提前1个月向教育处(组)提交书面申请,经由教育处(组)报留基委审批。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派出单位意见函、现就读单位意见函,因健康原因需要提前回国者,须另提交医院证明。

  10. 针对全日制大学本科生的其它规定:
       
  (1)大学本科的学制根据乌克兰的有关规定确定。
        (2)按时参加考试,并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向教育处(组)提交学期成绩单(外地同学可函寄或托人转交)。未按时提交成绩单者,停发其奖学金直至提交之日。
        (3)受到留学院校(单位)处分或有补考科目者,下学年减发10%的奖学金。
        (4)因健康等特殊原因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经批准可留级1次,延长期间国家不再提供奖学金;第2次留级,则回国由原派出院校(单位)另行安排。由于本人不努力,导致考试不及格而留级者,则回国由原派出院校(单位)视情况另行安排。
        (5)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休学者,须及时向教育处(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校方办理休学手续。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医院证明。未经教育处(组)批准,擅自休学者,自休学之日起,按违约处理,报留基委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6)凡因学习成绩不及格或违反学校纪律等原因被乌方院校除名者,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11. 针对研究生的其它规定:
       
  (1)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以乌方批准的期限为准。乌方批准的期限超过留基委派出期限的,应及时通过教育处(组)报留基委申请延期。
        (2)因提前完成学业或因身体突发严重疾病,需立即回国医治、申请提前回国者,由教育处(组)审批办理后报留基委备案,并抄送国内推选单位。  
       
   因非个人原因确需提前回国者,由本人出具国内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的同意函,向教育处(组)提出申请,由教育处(组)报留基委审批。
       
  对完全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回国者,不予受理。对执意提出申请的,在其提交国内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相关同意函的前提下,可予受理并报留基委审批。申请人需承担部分违约赔偿责任。未经审批提前回国者,留学人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提前回国者,无论何种原因,按规定,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3)因完成博士学位或科研需要提出延长学习时间者,可向教育处(组)提出申请。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延长期限可根据学业需要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最长在外留学期限累计以不超过24个月为限。 
       
  申请延期在6个月(含)以下者,由教育处(组)审批后报留基委备案,不需要办理延期续签协议手续。延期超过6个月以上者,由教育处(组)报留基委审批后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延期在6个月以上者,其延长期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国外留学单位(含导师)或国内推选单位提供。延长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的,如无上述经费来源,可允许其本人自行筹措经费。 
       
  无论何种方式,申请人均需提供经费来源证明,且每月平均资助额度不低于现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研究生)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
       
  (4)凡获得博士学位且成绩优秀者,本人可提前15天向教育处(组)提出申请,教育处(组)经考察后可推荐其进入国内博士后流动站。申请材料包括: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申请表》、留学院校在学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乌方两位以上(含两位)教授推荐信(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并附译文)、个人留学总结(主要包括留学期间本人的学术活动情况)、留学期间所发表文章及参加学术会议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留学人员若已联系好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应另提供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同意进站的意向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