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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规定

来源: 时间:2014年02月27日 浏览次数: 【字体:

  1. 留学期限在12个月及以下的留学人员,留学期间不享受回国及赴第三国休假、收集资料、学术访问、旅游或探亲休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回国或赴第三国者,报教育处(组)审批,按实际离境天数扣发奖学金。擅自离乌者,按违约处理。

  2. 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可回国休假、收集资料、学术访问、旅游或探亲,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旅费自理。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每满12个月可回国一次,一次不超过1个月,如两年以上假期合并使用,单次不超过2个月,奖学金照发,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扣发奖学金。
       
   在上述规定留学期限内赴第三国休假、收集资料、学术访问、旅游或探亲,费用自理;如果1次不超过15天,奖学金照发;如果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在同一年度内,回国或赴第三国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3. 回国或赴第三国只能利用假期时间,并须征得留学院校和导师同意,报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批。